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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7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或縣(市)自治條例可規定之行政罰?
  • A 撤銷許可
  • B 勒令停工
  • C 停止營業
  • D 吊扣執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位階與地方自治的權限平衡中,如果地方政府想要針對違反地方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法律會允許地方政府「永久性地剝奪」人民已取得的法律地位(例如執照的永久喪失),還是僅限於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行為或暫時中止其營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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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的處罰權限範圍

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撤銷許可並不屬於《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授權給地方政府的處罰種類,這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的權限邊界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行政學與法規考科中具有高度的鑑別度,難度在於選項中的四種處分在《行政罰法》中都屬於常見的「裁罰性不利處分」,若沒有精確區分「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的權限差異,很容易會陷入混淆。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自治條例對於違反自治事項者,得規定的行政罰包含:罰鍰(上限十萬元)、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是其他在「一定期間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重點在於這些處分多具有「暫時性」或「期間限制」的特質;而撤銷許可涉及對人民既有權利徹底且永久性的剝奪,基於法律保留原則,這類較為嚴厲的處分權限通常保留給中央法律,而非地方自治條例可自行創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