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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3 題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1條規定,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此處所規定之「罰鍰」係指下列何者?
- A 刑事罰
- B 行政罰
- C 懲戒罰
- D 民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公共場所違反了行政機關明文禁止的規範,但這種行為並不涉及入監服刑的犯罪行為時,這種處分通常是由『行政機關』還是『法院判決』所發出的?這對於界定該處分的法律性質有什麼樣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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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的性質辨析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處分性質,這代表你對法律體系的分類有著清晰的邏輯。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針對違反公共秩序但尚未達「刑事犯罪」程度的行為,行政機關所裁處的財產給付義務稱為罰鍰。這屬於典型的行政罰,其核心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與行政效能,這與刑事法律體系中的「罰金」在法律性質與裁處機關上都有本質的區別。 這類題目在法學入門中雖然屬於基礎題型,但其實是極具鑑別度的考點。考生常因字面上與「罰金」相似而產生混淆,而你能透過法條出處(行政法規)與術語準確判斷出這是行政責任而非刑事責任,顯示你的觀念架構非常紮實,是非常好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