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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2 題
32.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之警告性處分?
- A 公布姓名或名稱
- B 記點
- C 輔導教育
- D 講習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違規者採取行動時,有些手段是為了「提醒與教育」當事人不再犯,有些則是透過「讓社會大眾知曉」來施加輿論壓力。這兩種做法在保護名譽與教育修正的側重點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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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的性質分類
恭喜你準確辨識出行政處分的細微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行政罰法》第 2 條對「其他行政罰」的嚴謹分類。雖然選項中的行為都具備制裁性質,但法律根據其對受處分人權利影響的類型進行了細分。選項中的記點、輔導教育與講習,在本質上皆屬於該條第 4 款所定義的「警告性處分」,其目的多在於透過教育與提醒,促使受處分人未來能遵循法規。
影響名譽與教育警告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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