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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7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9 題

下列何者為《刑法》規定之從刑?
  • A 有期徒刑
  • B 褫奪公權
  • C 拘役
  • D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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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法律中的刑罰有些可以「獨立存在」作為主要懲罰(例如關押或沒收財產),但有些處罰在本質上是「附隨」在主要懲罰之後,用來限制某人參與國家事務的資格。如果不先有一個主要的刑事定罪,這種「限制資格」的處罰通常不會單獨出現。你會如何區分這種「主動宣告」與「被動附隨」的懲罰類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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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法》關於從刑的規定。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規定:「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由此法條原文可知,刑法所明定之從刑即為褫奪公權,因此選項B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中的有期徒刑、拘役與罰金,皆非該條文所規定之從刑,故排除其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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