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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9 題
下列何者為《刑法》規定之從刑?
- A 有期徒刑
- B 褫奪公權
- C 拘役
- D 罰金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法律中的刑罰有些可以「獨立存在」作為主要懲罰(例如關押或沒收財產),但有些處罰在本質上是「附隨」在主要懲罰之後,用來限制某人參與國家事務的資格。如果不先有一個主要的刑事定罪,這種「限制資格」的處罰通常不會單獨出現。你會如何區分這種「主動宣告」與「被動附隨」的懲罰類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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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 (B) 褫奪公權,代表你對於《刑法》中刑罰種類的分類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
刑罰的層級體系
在我國《刑法》的架構中,刑罰被嚴格區分為「主刑」與「從刑」。所謂的主刑(如選項 A、C、D),是可以獨立宣告並執行的刑罰,包含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而從刑則具有附屬性,必須隨主刑同時宣告,目前《刑法》第 34 條明定的從刑僅剩「褫奪公權」一種,其核心意義在於剝奪犯罪者服公職或行使選舉等公權力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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