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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4 題
34.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57條規定之科刑時審酌事項?
- A 犯罪之手段
- B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 C 犯罪後之態度
- D 犯罪後之社會觀感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官要決定一個人該判多重時,他應該優先觀察「與這場犯罪直接相關的具體人、事、物」,還是去觀察「法庭外那些沒參與案件的大眾情緒」?哪一個因素更能反映出犯人本身的惡性與改過遷善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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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裁量的法定標準
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於《刑法》中量刑審酌因素的規範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區分「法律明文規定」與「社會輿論觀感」的差異。根據《刑法》第 57 條,法院在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罪責為基礎,並審酌包含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品行、智識程度、以及犯罪後之態度等十款事由。你準確辨識出「社會觀感」並不在這十項法定清單中,這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中對於裁量權穩定性的要求。
法理邏輯與辨析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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