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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7 題
公務員甲承辦工程採購招標事務,洩漏應保密之底價,使廠商順利得標。試問甲之行為成立《刑法》上何罪?
- A 妨害公務執行罪
- B 洩漏國防秘密罪
- C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 D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為人的身分」與「資訊的本質」來思考:當一位政府雇員洩漏了公務上的機密,但這項機密與軍事或國家安全完全無關時,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會如何稱呼這種『不屬於軍事範疇』的秘密類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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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公務員在法律義務上的洩密範疇。工程底價在政府採購程序中,屬於法定應保密的資訊,但其本質與國家的軍事、外交安全無直接關聯。
職務洩密罪的法律定性
根據《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即構成此罪。本題中的甲身為承辦採購的公務員,其洩漏的招標底價屬於職務上知悉的「一般公務機密」,因此選項 (C) 是最切確的法律定性。相較之下,選項 (D) 通常是指非公務員的專業人士(如醫師、律師)洩漏因業務知悉的私人秘密,對象與主體均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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