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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8 題
甲因停電而心生不滿,眼見路旁停放台灣電力公司之工程車,遂取木棍擊破該車車窗。試問甲之行為成立《刑法》上何罪?
- A 普通傷害罪
- B 重傷害罪
- C 竊盜罪
- D 毀損罪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觀察一個人的犯罪行為時,可以先思考:他的動作最終作用在「人」身上還是「物」身上?如果他的行為只是讓一個原本完整的東西變得殘破、無法使用,而且他也沒有想要把那個東西佔為己有的意思,那麼在法律邏輯中,我們會如何描述這種單純『破壞』他人財產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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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甲的行為性質,這代表你對《刑法》中財產犯罪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行為人甲的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的連結:甲是因為心生不滿,進而採取「擊破」的動作,這導致了屬於他人的車窗完整性受損,使其失去原有的功能,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中關於毀棄、損壞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構成要件。
行為本質與法益辨析
在法律實務中,區分此類罪名的關鍵在於「行為指向的對象」以及「最終結果」。本題雖然加入了台電公司與停電等情境背景,但本質上屬於典型的財產法益保護範疇。由於甲並沒有將車輛或零件據為己有的「不法所有意圖」(排除竊盜),也沒有造成任何人員受傷(排除傷害),僅單純針對「物」進行破壞,因此判定為毀損罪是非常精準的。這類題目難度雖然屬於基礎層次,但它能有效地測驗學生是否能排除情緒性選項(如對公權力的挑戰),回歸法律最基本的構成要件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