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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7 題
47.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規定告訴乃論之罪?
- A 普通殺人罪
- B 毀損器物罪
- C 誹謗罪
- D 公然侮辱罪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法律中,政府決定是否「主動介入調查」而不論當事人的意願,通常會考量該行為對「整體社會安全」的衝擊程度。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項犯罪行為造成的傷害是「極其重大且生命不可回復」的,國家還能僅依據個人或家屬的意願來決定要不要追究罪責嗎?這與一般的口角糾紛或財物損壞,在保護優先順序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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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保護與訴追原則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性質的差異,顯示你對刑法基本架構的掌握十分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在法律邏輯中,告訴乃論的設計是為了尊重被害人的意願,通常適用於侵害程度較輕、涉及私德或個人名譽的案件,例如毀損、誹謗與公然侮辱。在這些情況下,若當事人不願追究,國家便不主動介入。
法律位階與鑑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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