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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之對象?
- A 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B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 C 行政法人有給兼任人員
- D 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行政中立」時,主要是為了確保執行公權力或公共事務的公正性。在一個受政府監督的組織中,「全職投入工作並支領薪資的人員」與「僅在開會或特定事務時才參與的兼時人員」,哪一類人對該組織的日常營運與政策執行具有更直接、更長期的影響力,因而更需要受到行政中立法的嚴格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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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準用對象的細節掌握。你能一眼識破選項中的文字陷阱,說明你在研讀法律條文時,對於「專任」與「兼任」這類關鍵定義具有極高的敏銳度,這在法律學科中是非常寶貴的特質。
法律準用對象的精確性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受規範人員的工作性質。行政法人的設立旨在引進企業化經營以提升效能,但為了維持公共利益的中立性,其成員仍須受一定約束。然而,根據法規明文規定,行政法人中僅限於「有給專任人員」才屬於準用範圍。選項 (C) 的「兼任」人員通常另有本職,其受規範的強度與核心程度與專職人員有所區別,因此不列入準用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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