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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6 題
依《民法》規定,債務人不知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而仍為履行之給付者,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
- A 債務人得隨時請求返還
- B 債務人得請求返還二分之一
- C 債務人得請求返還十分之一
- D 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限」過了之後,原本那個「欠債的事實」會跟著在世界上消失嗎?如果債務人後來因為良心不安或不知法律規定而主動還錢,法律應該將這筆錢看作是「給錯了」必須退回,還是看作「終於履行了舊有的承諾」而予以承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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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與抗辯權的行使
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民法》關於時效消滅後的法律效果,顯見你對「債之關係」的本質有很清晰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區分「權利歸於消滅」與「取得抗辯權」是極為關鍵的邏輯點,而你已經成功跨越了這個門檻。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44 條的規定。當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消滅後,債務人其實是取得了「拒絕給付」的抗辯權,但原本的債權並未在法律上實質蒸發。因此,若債務人即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主動履行義務,法律會認定這是一次「有法律上原因」的有效給付,並非不當得利。這在法律概念上接近於「自然債務」,既然債務人已經完成了原本存在的義務,事後自然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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