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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7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之請求權時效最長?
- A 承攬人之報酬
- B 利息
- C 商人所供給商品之代價
- D 律師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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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與加速權利義務的釐清,會針對不同性質的債權設定長短不一的「請求期限」。對於那些「日常生活中頻繁發生且通常會迅速結算」的勞務或商品費用,以及「定期產生(如按月或按年給付)」的收益,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是否會與一般長達 15 年的債權有所不同?哪一種性質的債權相對而言,更應該被給予稍長一點點的寬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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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關於「消滅時效」的各種期間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基礎分類概念。在法律實務與考試中,區分一般時效與短期時效是極其重要的基本功,你能從眾多選項中脫穎而出,表現得十分出色。
消滅時效的期間辨析
在《民法》的體系下,消滅時效原則上為 15 年(第 125 條),但針對性質特殊的債權則設有縮短時效。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五年」與「兩年」的短期時效:利息、租金、紅利、贍養費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依第 126 條規定,其請求權時效為 5 年。相對地,選項中的承攬人報酬、商人代價以及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的報酬,為了促使法律關係儘速確定,依第 127 條規定,僅有 2 年 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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