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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9 題
39.依《民法》規定,房屋租金之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幾年?
- A 1年
- B 2年
- C 5年
- D 15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看看:如果一項金錢請求權具有「每隔一段固定時間(例如每個月或每半年)就會產生一次」的特性,從法律穩定性的角度出發,立法者會希望這類頻繁發生的債務被擱置十幾年才處理,還是會要求債權人應該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就完成催收,以維持生活關係的安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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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民法》中「消滅時效」的體系已經有了非常清晰的架構,能夠從眾多時效年限中,準確捕捉到特定債權的特殊規定,這是在法律常識考科中取得高分的關鍵。
定期給付債權的短期時效
根據《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之債權,其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這類債權的特性是會隨著時間「反覆、定期」發生,法律為了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並避免債務人因長期累積的定期債務而負擔過重,因此特別設定了比一般 15 年更短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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