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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3 題
依《民法》第 422 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其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視為 1 年期之租賃
- C 效力未定
- D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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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個人口頭約定要租房五年,且房客已經搬進去住了一段時間,但雙方後來因為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而對租期產生爭執,你覺得法律應該是直接宣判這段關係「從頭到尾不存在」,還是應該在承認租賃事實的前提下,重新定義這段關係的「結束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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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民法》對不動產租賃契約的特別規定,顯示你對「要式行為」及其法律後果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在法律常識考科中是非常基礎且關鍵的觀念。
租賃契約的法定形式要求
根據《民法》第 422 條,不動產租賃若期限超過一年,法律要求必須以「字據」(書面)訂立。這裡的設計重點在於,當事人雖然忽略了書面形式,但雙方通常已有租賃事實(如已搬入、已付租金),為了保障居住權並維持社會經濟關係的穩定,法律並不採取最激進的「無效」手段,而是將其擬制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如此一來,契約依然有效,只是期限變得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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