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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1 題
依《民法》規定,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利,係指下列何種權利?
- A 普通地上權
- B 區分地上權
- C 農育權
- D 不動產役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擁有一塊土地,但這塊地剛好被其他人的土地包圍而無法進出,為了讓你自己的這塊地能夠順利被使用,法律允許你跟鄰居約定在他們的土地上行使某種權利。請問,這種「為了讓自己土地更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法律關係,其權利名稱通常會如何描述這種「服務與被服務」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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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的法律性質
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這個法律概念!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物權編中「用益物權」的分類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道題目所描述的條文內容,完全符合我國《民法》第 851 條對於不動產役權的定義。其核心邏輯在於「需役不動產」為了提升其利用價值(如採光、通行),而讓「供役不動產」承擔某種限制或義務,這正是法律上所謂的「便宜之用」。
權利類型的區辨與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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