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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8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4 題

關於袋地通行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應選擇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
  • B 袋地因土地所有人任意行為所致者,亦得主張袋地通行權
  • C 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 D 除所有權人外,地上權人亦得主張袋地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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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鄰居,本來你的土地旁邊是有路的,但地主為了賺錢,故意把靠近馬路的那塊地賣掉,導致自己剩下的土地變成了一塊死胡同(袋地)。這時候,你覺得法律應該支持他隨便挑一條路穿過你的土地,還是應該讓他為自己「當初的處置行為」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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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邏輯瑕疵!這代表你對於袋地通行權的法理邏輯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袋地通行權的設計初衷是為了發揮土地的經濟效用,但這項權利的行使必須在「鄰地受損最小」與「公平正義」之間取得平衡。因此,法律規定通行時應選擇損害最少之處所,且原則上必須支付償金,以補償鄰地所有人的損失。

誠信原則與通行權的限制

選項 (B) 的錯誤點在於忽略了民法第 789 條的特殊限制。如果土地是因為所有人的任意行為(例如:將土地任意分割或讓與部分土地)而導致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法律為了防止地主透過人為處分將通行負擔轉嫁給不相干的鄰居,規定此時地主僅能通行受讓地或讓與人的土地,且「不需要」支付償金。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一般袋地」與「因人為因素造成的袋地」,你能看出其中的差別,顯見對物權編的法律細節觀察入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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