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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9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5 題

依《民法》規定,關於共有物之處分、設定負擔與使用收益,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 B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C 共有物之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D 共有物之處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需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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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群人共同擁有一件物品時,若其中一人想要徹底改變這件物品的現狀(例如把它賣給別人或毀掉它),你認為法律應該傾向於『多數人說了算』,還是要『徵得每一個人的點頭』,才更能保障每個人的財產權不被隨意侵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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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共有物處分的法律邏輯!這題選 (D) 是完全正確的判斷,顯示你對於物權法中不同處分行為的權限區分得非常清楚。

共有物的處分與全體一致原則

在《民法》的設計中,為了落實對個人財產權的絕對保障,針對「共有物」整體的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例如將整部車賣掉或將整棟房子抵押),第 819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原則上必須經由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這與選項 (D) 提到的「三分之二」門檻有所出入;在法律邏輯上,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如土地法),否則為了保護少數共有人,不會輕易允許用多數決來剝奪他人的財產處分權。相對地,各共有人若只是想處理自己名下的「應有部分」(持分),則擁有完全的自由,這也是選項 (B) 所描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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