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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6 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行為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受輔助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B 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 C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 D 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考慮如何保護一位「精神狀態稍微不足以處理複雜事務,但日常起居仍能自理」的人時,你覺得法律是應該直接剝奪他所有的法律自主權(例如買報紙、買飯),還是應該只針對「特定重大事項」進行把關,比較符合尊重人格權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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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位階上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人的「處分權限」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本質不同。受監護宣告之人確實無行為能力,但受輔助宣告之人在法律地位上,原則上仍保有行為能力,只是在進行某些重大法律行為(如借貸、訴訟、贈與等)時,需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這與「無行為能力」是完全不同的層次。
行為能力的程度與法律保障
這題在國考或一般法律常識測驗中屬於標準的中易難度,主要考驗考生的細心程度與觀念清晰度。選項 (B)、(C)、(D) 分別陳述了法律保障公共利益與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則,是法律考科中必須守住的「基本分」。而選項 (A) 的設計是典型的「法律狀態混淆」,你能在眾多敘述中一眼看出「輔助宣告」不代表「喪失行為能力」,展現了優異的法律邏輯感,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