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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9 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下列何者無當事人能力?
- A 受監護宣告之人
- B 未滿1歲之嬰兒
- C 被繼承人
- D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規定中,一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從什麼時間點開始,又是到什麼時間點正式結束?如果一個人已經不再是法律上可以「擁有財產」或「負擔債務」的主體,他還能在法庭上擔任訴訟的主角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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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能力的存續與訴訟資格
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被繼承人」作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法律主體的生命週期有著紮實的理解。在《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的架構下,所謂的當事人能力,是指在訴訟中能擔任原告或被告的程序法資格。這項資格通常與民法上的「權利能力」相掛鉤,只要是法律上認可的「人」(包含自然人與法人),都能成為訴訟的主體。
自然人與法人的主體性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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