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taipower_recruit 109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9 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下列何者無當事人能力?
  • A 受監護宣告之人
  • B 未滿1歲之嬰兒
  • C 被繼承人
  • D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規定中,一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從什麼時間點開始,又是到什麼時間點正式結束?如果一個人已經不再是法律上可以「擁有財產」或「負擔債務」的主體,他還能在法庭上擔任訴訟的主角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權利能力的存續與訴訟資格

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被繼承人」作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法律主體的生命週期有著紮實的理解。在《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的架構下,所謂的當事人能力,是指在訴訟中能擔任原告或被告的程序法資格。這項資格通常與民法上的「權利能力」相掛鉤,只要是法律上認可的「人」(包含自然人與法人),都能成為訴訟的主體。

自然人與法人的主體性辨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重要概念、權利義務與契約類型解析
查看更多「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