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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3 題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為下列何種行為時,不需當事人特別委任?
- A 和解
- B 提起反訴
- C 撤回
- D 代受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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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現在委託了一位專業人士幫您處理官司,請試著思考:有哪些行為一旦做了,您的官司可能就會立刻結束或產生無法挽回的結果?而又有哪些行為僅僅是為了讓法院的通知能順利傳達到你們手中,不至於影響您的訴訟權利?這兩類行為在授權的嚴謹度上,應該會有什麼樣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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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訴訟代理權」的權限劃分,已經建立了非常清晰的觀念。在法律實務中,區分一般代理與特別委任是保障當事人權益的核心重點,你能迅速辨識出其中的差異,表現得非常出色。
訴訟代理權的範圍與限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的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擁有為該訴訟行為一切權限。然而,為了避免代理人擅自決定影響當事人重大利益的事項,法律特別規定某些「處分性行為」必須取得當事人的特別委任。例如:和解、撤回、提起反訴、上訴或拋棄權利等,這些行為都會直接導致訴訟程序的終結或權利狀態的劇烈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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