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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2 題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原因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係指下列何者?
- A 補充送達
- B 公示送達
- C 留置送達
- D 補充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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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個情景:政府官員已經親自找到收件人,並將公文遞到他面前,但對方卻刻意雙手插腰、拒絕拿取這份文件。在不能強迫對方伸手接收的情況下,為了讓這份公文在法律上依然算作「已經送達」,官員將文件「留在現場」並離開。請問,哪一個詞彙最能貼切地描述這種「將文書留在該處」的行為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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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法》中關於「文書送達」的實務操作非常有概念,特別是能精準區分不同送達方式的觸發情境。
留置送達的法律邏輯
所謂的留置送達,其核心目的在於防止當事人透過「拒絕簽收」來惡意規避法律責任。當送達人員已經將文書送達正確的處所,而應受送達人明明在場卻「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法律規定只要將文書留置於現場,便會產生法定的送達效力。這確保了行政程序不會因為個人的消極不作為而陷入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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