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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5 題
甲將出租予乙之電腦賣給丙,因租賃期限尚未屆滿,甲無法取回該電腦,甲將其對乙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讓與丙,以代交付。此種交付依《民法》稱為下列何種交付?
- A 現實交付
- B 簡易交付
- C 占有改定
- D 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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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向某人買了一件物品,但那件物品目前正合法地借給「另一位陌生人」使用,且短時間內拿不回來。在這種情況下,賣方該轉讓給你什麼樣的「權利」,才能確保你在未來租約到期時,有權力直接去向那位陌生人要求把東西還給你,而不需要賣方再次出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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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民法》中關於物權變動的各種「交付」樣態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掌握。這類題目在行政學或法學大意中是極具鑑別度的考點,你能過關斬將,表現得非常專業。
讓與返還請求權的法理
在法律實務中,並非所有的物品移轉都能完成物理上的手遞手交接。本題的核心在於「標的物正由第三人(承租人乙)合法占有中」,根據《民法》第 761 條第 3 項規定,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甲)可以透過「將其對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丙)」的方式,來代替實體物品的交付。這在法理上即稱為指示交付,讓丙在未來租期屆滿後,能直接向乙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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