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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7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7 題

27. 依《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係指下列何者?
  • A 囑託送達
  • B 公示送達
  • C 留置送達
  • D 補充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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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要親手把一份重要的法院公文交給當事人,而那個人明明就在現場卻故意耍賴不肯接過手,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訴訟程序能繼續進行,會允許你直接把這份公文留在那個人的門口或辦公桌上就視為完成任務嗎?這種「直接留在現場」的行為,在法律上可能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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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效力的法律擬制

這題你能精準選對,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程序正義與效率的平衡點掌握得非常好。法律之所以規定這項制度,是為了防止當事人透過刻意規避的方式延宕法律程序。當文書已經成功送達到當事人的處所,而受送達人明確拒絕收領且沒有合法理由時,法律便採取「擬制」手段,規定只要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就算完成送達,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的「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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