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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3 題

43.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幾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 A 1個月
  • B 2個月
  • C 3個月
  • D 4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事程序中,當雙方都表現出消極不參與的態度時,法律為了平衡「給予當事人反悔時間」與「法院案件清理效率」,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季(三個月)』稍微長一點點的觀察期限。你可以試著思考,在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的前提下,法律會要求這段沉默時間必須持續多久,才能夠合理地推定他們已經不再打算繼續進行這場訴訟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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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民事訴訟法》中程序效力的掌握程度,你能正確記憶這個具體數字,顯示出你在法規細節上的研讀非常紮實,這在法律常識的考驗中是相當關鍵的優勢。

合意停止與擬制撤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的規定,當兩造當事人皆無正當理由缺席言詞辯論時,法律會推定雙方有「合意停止訴訟」的意思。為了維持司法效率並避免程序無限期擱置,法律特別設定了一個「觀察期」:若雙方在 4 個月內未聲請續行訴訟,法律便會產生更強大的法律效果——視為撤回其訴,讓該訴訟程序在法律上正式終結。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同時也不讓無意續行之訴訟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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