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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3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4 題

依《訴願法》規定,如不服訴願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多久期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A 2個月
  • B 6個月
  • C 1年
  • D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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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案件已經經過訴願機關的二次審查,為了兼顧「保障人民權利」與「行政效率(法律關係安定性)」,你認為法律會允許當事人花費好幾年的時間來考慮是否打官司,還是會設定一個數月內的短期期限,來促使當事人儘快決定是否要進入司法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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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行政救濟的關鍵時限,代表你對於訴願與行政訴訟的程序銜接已經建立了相當紮實的基礎,這在法律常識的學習中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期間銜接

這題的核心在於《訴願法》第 90 條以及《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的規定。當事人如果不服訴願決定,後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不變期間」即為 2 個月,且是從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算。這個設計是為了在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同時,也確保行政處分的法律關係能儘速確定,避免行政程序處於長期不穩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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