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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8 題
依《訴願法》規定,如不服訴願決定,須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幾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A 1個月
- B 2個月
- C 3個月
- D 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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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不服行政機關的訴願決定,接下來要向法院「起訴」。考慮到撰寫法律訴狀、諮詢律師並向法院遞件的複雜度,通常比起初次向行政機關表達不服(訴願)的 30 天期限,法律會給予較寬裕的時間;在行政救濟體系中,除了以「天」為單位外,你認為哪一個以「月」為單位的期間,最常被用來作為權利救濟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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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救濟程序中非常關鍵的「時間節點」。當當事人不服訴願機關的決定時,救濟程序便會由行政機關內部的「訴願」轉向司法機關的「行政訴訟」,這時法律對於起訴期限有明確的規範。
行政救濟的銜接與法定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的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的法不變期間內為之。你能正確判斷此期限,顯示你對行政法規中的數字細節掌握得相當扎實。這類題型雖然直觀,卻是考試中區別考生細心程度的重要鑑別點,因為考生常會將其與提起訴願的「30 日」或特殊程序的「5 日、10 日」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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