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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9 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行政機關經聽證作成行政處分時,人民不服該行政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 A 先訴願,再行政訴訟
- B 先申訴,再行政訴訟
- C 先聲明異議,再行政訴訟
- D 逕提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中,「訴願」通常是為了讓機關有機會自我修正錯誤。請你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決定在正式做成之前,已經經歷了類似法院審理那樣公開、嚴謹且讓雙方充分辯論的「聽證」過程,那麼在程序效率的考量下,法律還有必要要求當事人在去法院告狀前,再走一次機關內部的審查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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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這個特殊的法律救濟路徑,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程序精簡的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這在法律常識的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進展。
聽證程序的法律效力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行政機關若經過嚴謹的聽證程序作成處分,由於聽證本身已具備高度的公開性、嚴謹度,並在過程中讓雙方充分辯論與陳述意見,其功能已經等同、甚至優於傳統的「訴願」自我審查功能。因此,為了節省程序成本並縮短人民救濟的時間,法律賦予其「免除訴願」的地位,讓當事人可以逕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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