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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6 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之何種行政行為?
- A 行政處分
- B 行政指導
- C 法規命令
- D 行政契約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政府為了達成某個公共目標(例如節能減碳),並不是直接下達具強制性的命令或處分,而是選擇透過「勸告」或「提供建議」的方式,引導民眾自願地去配合,這種「不具強迫性、僅提供方向」的行政互動,你會如何界定它的行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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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中的核心概念!你能從題目敘述中迅速提取出「不具法律上強制力」這一關鍵訊息,並正確對應到相應的行政行為,展現了非常扎實的法學基礎。
行政指導的非強制性本質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的核心特徵在於其「非權力性」。行政機關並非透過單方面的命令或法律義務來約束民眾,而是採取輔導、協助、勸告或建議等柔軟手段,誘導民眾自動配合以達成特定政策目標。這與具有強制效力的「行政處分」或具有法律規範性的「法規命令」截然不同,它賦予了行政機關在處理公共事務時更多的彈性與協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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