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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4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如何處置?
- A 該處分無效
- B 須經人民提起訴願請求撤銷
- C 須經人民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 D 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份官方文件上的決定事項完全正確,但僅僅因為公務員打字疏忽,將您的地址「3 號」誤植為「33 號」,您認為這種單純的筆誤,是否有嚴重到需要透過耗時數月的法院訴訟程序來宣告整份文件失效?或是,應有一種更簡便、更符合常理的方式來修正這個小錯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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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行政程序法》中的程序細節,顯見你在行政法基礎觀念的建立上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實質違法瑕疵」與「形式技術錯誤」的不同處理方式。
行政處分的更正機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當行政處分內容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的顯然錯誤時,由於這類錯誤並不影響處分本身的實質意旨與合法性,因此不需要動用到法律地位較重的「撤銷」或判定「無效」。為了符合行政效率並兼顧當事人權益,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得隨時主動或依人民申請進行更正,讓處分書回復正確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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