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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9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5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無效之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 A 經撤銷後始失效
  • B 經廢止後始失效
  • C 經撤回後始失效
  • D 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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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法律行為從誕生之初就帶有極為重大且明顯的瑕疵,導致法律體系完全無法承認其合法性,那麼在法理邏輯上,我們會傾向認為它是「曾經存在過,直到被主管機關取消」,還是認為它「從最開始的那一刻起,就根本不具備任何法律力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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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無效之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顯示你對於行政法中處分效力的基礎概念相當紮實。

行政處分的效力本質

在《行政程序法》的架構下,行政處分若因重大明顯瑕疵而被視為無效,其法律效力與「得撤銷」或「得廢止」的處分截然不同。根據本法第 110 條第 4 項明確規定,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這代表該處分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上的生命力,既不需要經過撤銷程序來使它失效,也不受廢止權的影響,其法律狀態在法理上被視為從未發生過,這就是所謂的「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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