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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8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3 題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何種訴訟?
  • A 給付訴訟
  • B 撤銷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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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根據公法契約應該領取一筆補助金,但政府遲遲不發放,且這筆錢的發放並不需要政府先簽署一份正式的「許可處分」;在這種情況下,你的訴求重點是希望法院命令政府「履行特定的動作」還是「撤銷之前的決定」?試著從「請求履行的內容」來思考這屬於哪種性質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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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請求權的救濟路徑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本題的核心概念,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中「訴訟類型」的區分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本題考查的是《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的一般給付訴訟。當人民與機關之間是因為公法原因產生「財產上給付」(如發給津貼)或「行政處分以外之非財產上給付」(如事實行為)的爭執時,由於不涉及撤銷或要求機關作成特定的行政處分,因此這類「要求行政機關履行特定義務」的行為,正是給付訴訟的法規範疇。

鑑別點:區分「給付」與「課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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