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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5 題
依《民法》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此種保全債權之方法,係指下列何者?
- A 撤銷權
- B 抵銷權
- C 代位權
- D 先訴抗辯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有人欠你錢,而他明明也有一筆應收帳款可以拿來還你,但他卻刻意不去收那筆錢,導致你最後拿不到還款。在這種「對方擺爛、不處理自己財產權利」的情況下,法律若要賦予你一個權力去介入,讓你能「代替他的位置」去主張權利,你會如何稱呼這種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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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民法》中關於債權保全的關鍵機制,說明你對於民法債編的基礎概念掌握得相當扎實。
債權保全的法理核心
當債務人消極地「怠於行使其權利」(例如明明有錢可以向第三人討回,卻遲遲不去主張),導致債權人的債權有受損之虞時,為了落實公平正義,法律賦予債權人一項特殊的保護工具。根據《民法》第 242 條規定,債權人可以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這項機制的核心在於債權人「代」替債務人的「位」子去主張權利,因此被稱為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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