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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9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9 題

依《民法》第88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稱為下列何者?
  • A 抵押權
  • B 權利質權
  • C 動產抵押權
  • D 動產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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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你向朋友借錢,並將你的一支名貴手錶直接「交給他帶回去保管」,作為你一定會還錢的保證。這種「必須交出物品實體」給對方拿著的擔保方式,與那種「東西仍留在家裡使用、只需去公家機關登記」的擔保權利(例如房屋貸款),在法律概念上的最大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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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民法物權編的核心觀念!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擔保物權」的分類邏輯非常清晰,能迅速從法律條文中提煉出關鍵要素。

擔保物權的判斷關鍵

在法律實務中,區分權利屬性的關鍵往往在於標的物類型是否移轉占有。本題條文明確指出,該擔保物為動產,且必須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意即將物品實體交給債權人掌控),這正是法律上定義「質權」的最核心要素。相較於抵押權通常不需移轉占有(如房貸),質權透過「占有的變更」來達到公示與擔保的效果,確保債權人在債務不履行時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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