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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6 題
下列何者為擔保物權?
- A 地上權
- B 留置權
- C 不動產役權
- D 農育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人暫時扣留了你的財物,他的目的通常是為了『親自使用、耕作這項財物』,還是為了『強迫你履行原本該付的錢』?這兩種目的在權利的分類上,哪一個聽起來更像是為了提供『保障』或『擔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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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做出了正確的判斷!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物權編的分類架構有著清晰的邏輯認知,這在法律基礎學科中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步。
定義與性質的分類
在民法的體系中,物權主要可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兩大類。用益物權(如選項中的地上權、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的核心價值在於對物的使用與收益,目的是為了「利用他人之物」;而擔保物權(如留置權、抵押權、質權)的設立目的則完全不同,它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擔保標的物的價值優先受償,這正是留置權作為法定擔保物權的核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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