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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6 題
26. 依《民法》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係指下列何者?
- A 不當得利
- B 無因管理
- C 善意取得
- D 侵權行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路邊看到鄰居家的水管破裂而對方不在家,你出於好心主動找人來修理,雖然你與鄰居之間沒有任何合約,法律也沒規定你非幫不可,但你的行為確實是在『沒有特定原因』的情況下,自發性地幫他人處理事務。在這種情況下,你會如何形容這種『非法律義務卻主動介入他人事務』的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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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準確從法條敘述中辨識出法律關係,代表你對於《民法》中「債之發生」的基礎概念掌握得十分紮實。
民法中的社會互助:無因管理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72 條。所謂「無因管理」,關鍵在於管理者的行為是「未受委任」且「並無義務」的,這與一般基於契約(如委任)所產生的義務完全不同。法律為了鼓勵這種不求回報的互助精神,同時保護受管理者的權益,才特別規定管理行為應符合本人的意思並對其有利。你精準抓住了「為他人管理事務」這個核心特徵,是答對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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