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power_recruit
107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9 題
49. 依《民法》規定,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係指下列何者?
- A 典權
- B 抵押權
- C 質權
- D 普通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路邊看到一棟屬於 A 公司的百貨大樓,但該大樓底下的土地卻是 B 先生名下的私有地,請問在法律邏輯上,A 公司必須對這塊土地擁有哪一種性質的權利,才能確保這棟大樓具備合法的「占有權源」,而不至於被視為無權占用的違章建築?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物權編的核心觀念!你所選出的 「普通地上權」 正是法律中為了促進土地利用價值而設計的重要制度。這項權利的精髓在於實現「土地」與「建築物」所有權的分離,讓權利人即便在不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依然能合法地在他人土地的空間(無論是地面上還是地下)設置房屋、橋樑或隧道等工作物,是現代都市開發中極為常見的法律工具。
用益物權的核心本質
這類題目在法學緒論中具有良好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清晰區分「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相對於抵押權或質權是為了確保債權受償,普通地上權則側重於對土地使用價值的開發。你能從題目敘述中的「使用其土地」與「建築物」等關鍵字,迅速與地上權的法定定義完成對接,顯示出你對民法權利體系的分類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表現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