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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5 題
45.下列何者非屬《強制執行法》第45條規定之動產強制執行方法?
- A 查封
- B 拍賣
- C 變賣
- D 強制管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院要處理債務人的財產來還債時,有些財產適合直接賣掉(如手機、金飾),而有些財產則可以透過「長期收租或營運」來慢慢還債。對於那些可以隨時搬動、體積相對較小的『動產』,你認為『長期經營管理』來收錢還債,在實務上操作是容易還是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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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執行的法定程序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實務中「動產」與「不動產」執行方法的差異,這代表你對《強制執行法》的體系架構已有相當扎實的理解。根據該法第 45 條規定,針對動產的強制執行,其核心邏輯在於「取償」,因此程序上是先透過查封(控制財產權),接著透過拍賣或變賣(將財產變現)來償還債權。這是一個連續且封閉的法律行為鏈。
執行標的之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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