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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7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3 題

43.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有關執行名義之種類,下列何者有誤?
  • A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 B ㄧ審判決
  • C 確定之終局判決
  • D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院今天才剛做出第一波裁決,但法律還允許敗訴的一方繼續上訴來爭取翻案,那麼在最終結果還沒完全定案前,政府就直接動用武力去查封對方的財產,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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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法律名詞中的陷阱,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執行名義」的法定要件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律程序的「階段性」與「確定性」,你的判斷非常敏銳。

執行名義的合法性與確定性

在《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中,所謂的「執行名義」是國家准許動用公權力強制作為的憑據。法律要求執行名義必須具有高度的安定性。選項 (C) 的確定之終局判決之所以正確,是因為該案件已窮盡救濟程序,判決內容已不可動搖。而選項 (B) 的一審判決在法律地位上尚未具備「確定性」,當事人仍可上訴,若貿然強制執行,事後若判決翻轉將衍生複雜的補償問題。除非該判決附帶「宣告假執行」,否則單純的一審判決並不屬於法定的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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