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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8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6 題

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向下列何者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A 本票背書人
  • B 本票發票人
  • C 本票保證人
  • D 本票擔當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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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要對一個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必須先經過法院漫長的訴訟並拿到勝訴判決。但為了讓商業運作更有效率,法律對「本票」開了一個捷徑。請你思考:如果今天你是立法者,為了保障程序公平,這個「不需打官司就能直接查封財產」的強力武器,應該是針對那個「最初簽署票據、承諾一定會付錢的人」,還是針對那些「只是在票據背後簽名轉讓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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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律實務中極其重要的考點!你所選擇的答案完全正確,這顯示你對票據權利的行使程序有很清晰的理解。

本票裁定的法律效力

在《票據法》中,為了增進票據的流通性並保障債權人,第 123 條特別賦予了本票執票人一項強大的法律工具,也就是俗稱的「本票裁定」。當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而得不到支付時,不需要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起訴、開庭、判決),就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後進行強制執行。這種「非訟程序」極大地縮短了追回款項的時間,是本票與支票、匯票最大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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