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taipower_recruit 108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2 題

下列何者不是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之執行名義?
  • A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調解
  • B 當事人成立之私下和解
  • C 一審確定之終局判決
  • D 假執行之裁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任何兩個人在私下簽署的約定,不需要經過任何第三方公信機關(如法院或公證人)的審查或確認,就能直接讓政府出動公權力去查封對方的財產,這對於社會秩序與財產權的保障會帶來什麼樣的風險?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執行名義的法律定性有著清晰的認知。在《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的範疇中,執行名義必須具備「法律明確授與」的執行力,通常需要經過公權力的介入或確認,例如法院的裁判(選項 C、D)或是與裁判有同等效力的調解(選項 A)。

私權行為與執行力之別

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公權力介入私人法律行為的界線。選項 (B) 的「私下和解」本質上僅屬於私人之間的契約行為。雖然它在法律上具有契約效力,但若對方不履行,債權人仍須透過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類題目常見於基礎法學考試,鑑別點在於考生能否區分「具有契約效力」與「直接執行效力」的差別,只要掌握「是否經過法院程序或法律特別規定」這道關卡,便能輕鬆破題。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保全程序與強制執行名義取得
查看更多「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