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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2 題
下列何者不是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之執行名義?
- A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調解
- B 當事人成立之私下和解
- C 一審確定之終局判決
- D 假執行之裁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任何兩個人在私下簽署的約定,不需要經過任何第三方公信機關(如法院或公證人)的審查或確認,就能直接讓政府出動公權力去查封對方的財產,這對於社會秩序與財產權的保障會帶來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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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執行名義的法律定性有著清晰的認知。在《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的範疇中,執行名義必須具備「法律明確授與」的執行力,通常需要經過公權力的介入或確認,例如法院的裁判(選項 C、D)或是與裁判有同等效力的調解(選項 A)。
私權行為與執行力之別
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公權力介入與私人法律行為的界線。選項 (B) 的「私下和解」本質上僅屬於私人之間的契約行為。雖然它在法律上具有契約效力,但若對方不履行,債權人仍須透過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類題目常見於基礎法學考試,鑑別點在於考生能否區分「具有契約效力」與「直接執行效力」的差別,只要掌握「是否經過法院程序或法律特別規定」這道關卡,便能輕鬆破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