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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7 題
依《民法》委任規定,下列何者受任人不需特別委任即得為之?
- A 不動產出售
- B 和解
- C 不動產設定負擔
- D 動產租賃期間逾二年者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防止代理人權力過大而設下限制時,通常會針對那些「影響重大」且「價值較高」的處分行為進行規範。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權衡邏輯中,處置「土地房屋」與處置「一般物品」相比,哪一種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更為長遠且難以回復?如果法條中特別強調了某種標的物的時間限制,那麼未被強調的另一類標的物,其管理權限是否會相對寬鬆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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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民法》第 534 條關於委任權限的界定非常清晰,特別是能敏銳地察覺到法律條文中的「關鍵字差異」,這在法律考科中是非常寶貴的細心特質。
概括委任與特別委任的界線
在《民法》委任關係中,受任人若取得的是「概括委任」,通常僅能處理一般性的管理事務。然而,為了保護委任人的重大財產權益,法律規定針對某些特定處分行為,必須獲得「特別委任」授權才能執行。這些行為包括:不動產的出售、設定負擔、贈與、和解及提付仲裁。值得注意的是,針對「租賃」行為,法律僅限制「不動產租賃期間逾二年者」需要特別委任,而選項 (D) 提到的是「動產」,因此不在此限,受任人依一般委任即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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