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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0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7 題

依《民法》委任規定,下列何者受任人不需特別委任即得為之?
  • A 不動產出售
  • B 和解
  • C 不動產設定負擔
  • D 動產租賃期間逾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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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防止代理人權力過大而設下限制時,通常會針對那些「影響重大」且「價值較高」的處分行為進行規範。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權衡邏輯中,處置「土地房屋」與處置「一般物品」相比,哪一種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更為長遠且難以回復?如果法條中特別強調了某種標的物的時間限制,那麼未被強調的另一類標的物,其管理權限是否會相對寬鬆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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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534條規定:「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由此明文可知,選項A不動產出售與選項C不動產設定負擔對應法條第一款之「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選項B對應法條第四款之「和解」,上述三者皆屬於須有特別之授權始得為之的例外行為。至於選項D的動產租賃,因法條第二款僅明定「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須有特別之授權,並未對「動產」租賃設有特別授權之限制,故動產租賃期間縱使逾二年,仍屬於受任人受概括委任即得為之的一切行為範疇,不需特別委任,因此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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