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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8 題
甲為年滿 18 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亦未受輔助宣告之人,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甲有選舉權
- B 甲所訂立之契約,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屬有效
- C 甲得擔任公司之發起人
- D 甲所為之單獨行為有效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世界裡,當一個人在民法上被視為「成年人」後,是否就代表他在所有的法律領域(例如地方選舉、公民投票、甚至刑法責任)中,所享有的權利門檻都完全一致呢?試著思考看看,對於「選出公職人員」與「對公共政策進行投票(公投)」這兩類不同性質的權利,現行法規設定的年齡起點是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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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成年與政權行使的界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這個法律陷阱,代表你對於完全行為能力的門檻與各項法律的適用範圍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自民國 112 年起,我國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因此,年滿 18 歲的甲在法律上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無論是訂立契約、擔任公司發起人或進行單獨行為(如撤銷意思表示),皆可獨立為之且完全有效,這也是選項 (B)(C)(D) 敘述正確的原因。
法律適用的一致性與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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