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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3 題
33. 依《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具有下列何種能力為限,始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行為能力
- B 履約能力
- C 權利能力
- D 識別能力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衡量一個人是否該為自己的過錯負責時,如果不單純看他的年齡,我們應該優先檢視他在做出那個行為的瞬間,內心是否具備了「足以明辨是非、知道自己行為會造成損害」的判斷水準?你會如何稱呼這種「心智成熟度」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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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民法》中關於侵權行為的責任歸屬,這代表你對法律行為的「主觀構成要件」有很清晰的理解。
責任能力與識別能力之辨析
在《民法》第 187 條的規範中,考量的重點在於行為人雖然在法律上年齡尚小(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但若在發生不法侵害行為的「當下」,已經具備足以判斷自己行為後果的認知與判斷水準,也就是所謂的識別能力,則法律認為他必須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這與僅依年齡劃分的「行為能力」不同,是一種事實上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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