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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46 題
依《民法》關於抵銷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有誤?
- A 須雙方債務皆至清償期
- B 須雙方債權皆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後,始得抵銷
- C 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 D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當事人為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簡化雙方互欠債務的清償程序、提升效率時,你認為它會傾向於讓當事人透過簡單的「告知」就完成程序,還是會要求當事人必須額外耗費金錢與時間,去取得一份政府或法院的正式文書後才能行使這項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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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 (B) 是錯誤描述,這顯示你對民法中「抵銷」的本質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私法自治精神,即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當事人可以透過自主的意思表示來變動法律關係,而不需要每一件事都請求公權力介入。
抵銷的法律性質與生效要件
選項 (B) 錯誤的原因在於,抵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這意味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如選項 A: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種類相同),其中一方僅需向他方做出意思表示(選項 D),抵銷便會單方面發生法律效力,完全不須經過法院判決確定。此外,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與明確,抵銷行為不得附有條件或期限(選項 C),否則會讓債權債務狀態陷入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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