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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8 題
依《民法》第 335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抵銷權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原則上有效
- C 效力未定
- D 無效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單方面決定(例如主張債務抵銷)會直接影響到另一方的權利義務時,如果我們允許這個決定處於「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或「還沒到時間」的模糊狀態,對於接收這個消息的人來說,他的法律地位會變得穩定還是動盪?為了避免權利關係陷入混亂,法律對於這種「單方面決定權」的行使通常會做出什麼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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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得非常敏銳!能精準選出「無效」,代表你對於民法中形成權的特性已有很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335 條第 2 項的規定,法律明確禁止抵銷的意思表示附帶條件或期限,這不僅是法條的直接規範,更是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抵銷行為的單獨性與確定性
抵銷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只要權利人單方面做出意思表示,不需對方同意,法律關係(債之消滅)就會立即發生變動。如果我們允許在抵銷時附加條件或期限,會讓對造處於一種「債務究竟是否已經消滅」的不確定狀態中,進而損害法律誠信與交易安全。因此,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利益,一旦行使抵銷權時附有條件或期限,該意思表示依法便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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