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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50 題
50.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之定型化契約中,如出現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公告不得記載事項之契約條款,則該契約條款之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保護相對弱勢的一方,已經明確發布公告「禁止」某些內容出現在合約中,如果企業主仍執意將這些被禁止的內容寫進合約裡,從法治國家要展現「公權力貫徹保護意圖」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會讓這段「違規內容」產生效力,還是直接剝奪它的法律力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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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消費者保護法》的核心精神!你能迅速判斷出該違法條款的法律效力,顯示你對於法律如何介入私法契約以保障弱勢消費者,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規範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4 項明確規定,定型化契約中若記載了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的事項,則該條款無效。這項設計是為了防止企業經營者利用資訊不對稱或地位優勢,將不公平的約定強加於消費者。法律在此處展現了強制的干預,直接否定違規條款的法律拘束力,以確保契約內容符合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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