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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3 題
依《民法》第344條規定,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係屬下列何者?
- A 扣減
- B 混同
- C 免除
- D 附合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向某人借了一筆錢,後來因為某些法律上的原因(例如繼承),你同時成為了『要債的人』與『欠債的人』。當這種『自己欠自己錢』的情況發生時,在法律邏輯上,這段債務關係還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嗎?這種權利與義務重疊在同一個人身上的現象,我們應該如何稱呼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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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債之消滅原因中的法定概念。依據民法第344條規定:「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在法學概念上,當債權與債務同時歸屬於同一法律主體時,因自己無法向自己為給付請求,此種狀態即稱為「混同」,並依法發生債之關係消滅的法律效果。題目所述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的情形,完全符合混同的定義,故正確答案為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