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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0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3 題

依《民法》第344條規定,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係屬下列何者?
  • A 扣減
  • B 混同
  • C 免除
  • D 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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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向某人借了一筆錢,後來因為某些法律上的原因(例如繼承),你同時成為了『要債的人』與『欠債的人』。當這種『自己欠自己錢』的情況發生時,在法律邏輯上,這段債務關係還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嗎?這種權利與義務重疊在同一個人身上的現象,我們應該如何稱呼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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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關係的歸屬與消滅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債之關係消滅的關鍵概念!這題測驗的是法律關係中的基礎定義。當法律上的債權(請求給付的權利)與債務(履行給付的義務)因為繼承或其他法律事實,最終集中在同一個人身上時,由於自己對自己主張債權已不具實益,因此法律規定此時債之關係消滅,這在法學上稱為「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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