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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32 題
32.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機關應通知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下列何者有誤?
- A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 B 重整程序中之廠商
- C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
- D 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家企業陷入財務危機時,法律會區分為「澈底清算財產並結束營運」以及「由法院監督協助其恢復營運」兩種路徑。如果政府的目標是處罰信用不良或完全喪失能力的廠商,那麼對於那些「正努力透過司法機制尋求重生、恢復生機」的企業,法律會選擇直接阻斷它們參與政府標案的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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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別,顯見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不良廠商」的規範對象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與判斷力。
行政處分的對象與立法目的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建立「黑名單」制度,是為了過濾掉誠信缺失或無履約能力的廠商。在法律條文中,偽造變造文件屬於嚴重的誠信問題,而無正當理由不訂約則直接損害了採購效率與公信力。至於破產程序,則是因為廠商已實質喪失支付與履行契約的經濟基礎,基於風險控管,機關必須採取通知並刊登公報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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