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80 題
依民國 98年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1條之規定,特約職能治療所不能接受下面那類專科醫師開具之處方,提供職能治療業務?
- A 神經外科
- B 整形外科
- C 內科具風濕病次專科醫師
- D 家庭醫學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臨床復健的需求出發:當一位病患需要接受『職能治療』這種高度專業化的功能重建時,健保制度通常會要求處方必須來自『處理廣泛一般疾病』的科別,還是『處理特定結構損傷或神經病變』的專科醫師,以確保轉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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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職能治療師在法律實務上必須掌握的「業務權限」與「轉介流程」。在臨床現場,了解哪些醫師的處方具有法律效力,是保障病患權益與機構給付的首要任務。
法規中的特約限制與專科範疇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61 條,特約職能治療所(Occupational Therapy Clinic)提供服務的依據,必須是由特定專科醫師開具的處方。這些專科包括復健科(Physical Medicine and Rehabilitation)、神經科(Neurology)、精神科(Psychiatry)、骨科(Orthopedics)、神經外科(Neurosurgery)與整形外科(Plastic Surgery)。此外,法條也特別納入了內科中具有風濕病(Rheumatology)次專科資格的醫師。雖然**家庭醫學科(Family Medicine)**醫師在基層醫療中負責初步診斷,但在該法條的特約管理規範下,其處方並不能直接作為職能治療所提供業務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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