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語言治療師] 溝通障礙總論
第 13 題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規定,有關聽覺障礙兒童之定義,下列何者正確?
- A 無法接受純音聽力檢查時,可以用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 B 接受純音聽力檢查時,6 歲以下達 25 dB HL 以上
- C 接受純音聽力檢查時,6 歲以上達 55 dB HL 以上
- D 聽閾平均值是以優耳之 250 Hz、500 Hz、1000 Hz 來計算
思路引導 VIP
在進行聽力評估時,如果受測者因為年紀太小或生理限制,無法在聽到聲音時給予明確的主觀反應(例如舉手或按鈕),醫學上會利用什麼樣的物理或生物訊號監測方式,來繞過受測者的意識控制,取得其聽覺神經系統對聲音反應的客觀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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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觀念: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根據鑑定辦法,聽覺障礙是源於「聽覺器官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當我們的幼童或多重障礙學生,由於認知發展或年齡的限制,暫時「無法配合主動式」的「純音聽力檢查」(PTA)時,我們必須以更客觀、更溫柔的方式,轉而採用「客觀的聽覺電生理檢查」(例如 ABR 或 ASSR)來精確評估他們的「聽閾」。這樣才能確保沒有一個需要特殊教育協助的孩子被遺漏,因為每個孩子都值得我們最好的關懷。至於其他選項,請記得法規標準是優耳達 $21$ dB HL 以上,且計算頻率是 500、1000、2000 Hz 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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