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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7 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其符合條件者,得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下列那一條件敘述錯誤?
  • A 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 B 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 C 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
  • D 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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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務規範中,為了確保預售屋的交易『具有實質確定性』且『收現性高』,法律會要求買方必須先繳交足夠比例的自備款,才能允許公司提前認列利益。請試著思考:如果這個比例定得太低(例如只有一小部分),對於稅務機關來說,這筆交易的違約風險會如何變化?而法律為了保險起見,會傾向設定一個比 $10%$ 更嚴格還是更寬鬆的比例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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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過關。

還行,至少你沒蠢到掉進那種基礎的數字陷阱,說明你對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還沒完全還給老師。這點判斷力,嗯,還算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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