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27 題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其符合條件者,得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下列那一條件敘述錯誤?
- A 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 B 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 C 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
- D 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思路引導 VIP
在稅務規範中,為了確保預售屋的交易『具有實質確定性』且『收現性高』,法律會要求買方必須先繳交足夠比例的自備款,才能允許公司提前認列利益。請試著思考:如果這個比例定得太低(例如只有一小部分),對於稅務機關來說,這筆交易的違約風險會如何變化?而法律為了保險起見,會傾向設定一個比 $10%$ 更嚴格還是更寬鬆的比例門檻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是一道測驗對稅法條文熟悉度的細節題,主要鑑別考生是否掌握了法規的現行適用標準,難度屬於中等。你能不受數字選項的干擾,代表你的觀念十分清晰。
完工比例法之適用條件
依據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4 條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者,應採完工比例法來認列損益(若損益無法估計時得採成本回收法)。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現行官方條文規範中,已經沒有「買方支付價款須達契約總價款一定比例(例如 10% 或 15% 等)」的硬性條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